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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知识产权(加盟专利代理机构)

为什么说知识产权是特许经营的核心

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开展连锁加盟店,系为了向公众推广某一品牌的商品或服务,其核心的知识产权就是商标。通常而言,该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特许人希望凭借该品牌商品或服务的良好声誉能够迅速拓展市场获利,特许人则可通过无形资产直接盈利,并借此进一步扩大经营规模与品牌效益。如上述案例中,原告A公司拥有“T”商标,“T”连锁食品店在上海地区已具有一定规模,在普通消费者群体中也享有一定知名度,被告通过与原告A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取得“T”品牌的特许经营权,开设“T”加盟店。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对于商标的使用,双方通常会约定由特许人许可被特许人在合同期内按约定方式使用商标,合同期满后,被特许人则应停止使用以商标为核心的特许经营标志和标识。在某些纠纷中,被特许人在特许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特许标识的,特许人会选择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此外,除了商标之外,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字号、商业秘密、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与装潢,以及著作权、专利权都可能成为特许经营合同中的权利客体,其中以字号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与装潢更为突出。因为,连锁经营给予普通消费者最直观的印象就是都有相同的店名,也就是我们所称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而且,加盟店的字号往往与商标相同或基本相同,如上述案例中的“T”食品店。另一方面,为了保持连锁店的形象统一,被特许人开设的加盟店的装潢等一般由特许人统一负责设计、装修,有的还包括购买统一的用具等。如上述案例中,徐某为开设“T”加盟店向A公司支付的设计费与购买设备费等。因此,加盟店统一的店招与装饰风格因其有视觉效果上的强化作用,也是特许人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

加盟店有关法律知识???????????

我觉得相关的主要是以下两个商务部的规章: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另外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商标法和合同法的知识也很重要.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二章特许经营活动

第七条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市场计划书;

(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特许人。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

第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续签特许经营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四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第十七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

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第十八条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

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特许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十一条

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第二十二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

(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

(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

(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

(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三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许人利用广告实施欺骗、误导行为的,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

以特许经营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以特许经营名义从事传销行为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商标许可、专利许可的,依照有关商标、专利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指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特许经营活动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特许经营活动当事人提供相关服务。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逾期不备案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前款规定的特许人,不适用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公司,是指特许人的母公司、特许人直接或间接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子公司、与特许人直接或间接地由同一所有人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公司。

第四条 特许人应当按照《条例》的要求,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披露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第五条 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特许人及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1、特许人名称、通讯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现有直营店的数量、地址和联系电话。

2、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概况。

3、特许人备案的基本情况。

4、如果由特许人的关联公司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和服务,应当披露该公司的基本情况。

5、特许人或其关联公司在过去五年内破产或申请破产情况。

(二) 特许人拥有经营资源的基本情况。

1、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能够提供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经营模式及其它经营资源情况。

2、如果上述所列经营资源的所有者是特许人的关联公司,披露该关联公司的基本信息,特许人同时应当说明一旦解除与该关联公司的授权合同,如何处理该特许经营系统。

2、特许人(或其关联公司)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涉及诉讼或仲裁的情况。

(三) 特许经营费用的基本情况。

1、特许人及代第三方收取费用的种类、金额、标准和支付方式,不能披露的,应当说明原因,收费标准不统一的,应当披露最高和最低标准,并说明原因。

2、保证金的收取、返还条件、返还时间和返还方式。

3、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四) 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条件等情况。

1、被特许人是否必须从特许人(或其关联公司)处购买产品、服务或设备及相关的价格、条件等。

2、被特许人是否必须从特许人指定(或批准)的供应商处购买产品、服务或设备。

3、被特许人是否可以选择其他供应商,以及供应商应具备的条件。

(五) 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服务的情况。

1、业务培训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包括培训地点、方式和时间长度。

2、技术支持的具体内容,说明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及相关页数。

(六) 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方式和内容。

1、特许人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方式和内容,被特许人须履行的义务和不履行义务的后果。

2、特许人对消费者投诉和赔偿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如何承担。

(七) 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情况。

1、投资预算可以包括下列费用:加盟费;培训费;房地产和装修费用;设备、办公用品、家具等购置费;初始库存;水、电、气费;为取得执照和其他政府批准所需的费用;启动周转资金。

2、上述费用的数据来源和估算依据。

(八) 中国境内被特许人的有关情况。

1、现有和预计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授权范围、有无独家授权区域(如有,应说明预计的具体范围)的情况。

2、对被特许人进行经营状况评估情况,特许人披露被特许人实际或预计的平均销售量、成本、毛利、纯利的信息,同时应当说明上述信息的来源、时间长度、涉及的特许经营网点等,如果是估算信息,应当说明估算依据,并明示被特许人实际经营状况与估计可能会有不同。

(九) 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审计的特许人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 特许人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重大诉讼和仲裁情况。

1、重大诉讼和仲裁指涉及标的额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诉讼和仲裁。

2、应当披露此类诉讼的基本情况、诉讼所在地和结果。

(十一) 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重大违法经营记录情况,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1、被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处以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

2、被判处刑事责任的。

(十二) 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1、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2、如果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与特许人(或关联公司)签订其它有关特许经营的合同,应当同时提供此类合同样本。

第六条 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单个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第七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披露信息前,有权要求被特许人签署保密协议。

第八条 特许人在向被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以后,被特许人应当就所获悉的信息内容向特许人出具回执说明(一式两份),由被特许人签字,一份由被特许人留存,另一份由特许人留存。

第九条 特许人隐瞒应当披露而没有披露的信息或者披露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第十条 特许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被特许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

加盟是什么概念

加盟 :加入某个团体或组织,例如:加盟一家公司,代理其产品。

连锁: 一个公司或集团开设的经营业务相关、方式相同的若干个商店。

从营销的角度上来讲,加盟和连锁是有一定区别的,首先,加盟是要投入一定的前期资金,但连锁可以投入可不投入,可以有厂家连锁,但加盟意味着你要投入部分的资金。加盟和连锁这二个词虽有一定的区别,但都是一个促销市场新词。

忠告:加盟必须自己经过详细的调查:主要调查该公司的规模实力(实地调查)、商业信誉、品牌实力、产品市场前景等多方面因素.因为现在不少公司都是以加盟做为幌子来骗钱的。加盟也是一种投资,一定要谨慎的。

一.什么是加盟连锁经营

加盟连锁经营是指总部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加盟连锁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加盟者使用,加盟者按合同规定,在总部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总部支付相应的费用。由于总部企业的存在形式具有连锁经营统一形象、统一管理等基本特征,因此也称之为连锁经营。

加盟经营被称为商业形态的第三次革命。第一次是农业时代的杂货店;第二次是工业时代的百货超市;第三次是后工业时代的连锁——加盟经营。有资料表明,国际上著名的跨国公司,70%-80%的连锁店是通过连锁加盟经营方式建立的。国际上运用连锁加盟经营模式比较成功的有“可口可乐”、“麦当劳”、“肯德基”、“家乐福”等。

这种意义下的加盟经营,一般适用于商业企业,“3K”正是借鉴这些著名跨国公司的成功经验,实行了独特的“特许加盟,连锁经营”的经营模式。

加盟经营是一种新的现代商业运营组织方式。它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能够更好地为客户服务。它利用知识产权的转让,充分调动了一切有利的资本并将其实现了最优化的组合。

二.什么是品牌维护费?

品牌维护费是加盟商取得某一连锁体系单店经营权的必要投资在签约当时即必须给付,相对总部也要提供开店经营管理的支援与协助,加盟商从此被授予该店品牌的使用权。让加盟商可以用加盟总部的形象、品牌、声誉等,在商业的消费市场上,招揽消费者前往消费。而且加盟商在创业之前,加盟总部也会先将本身的know-how、经营方案…等经验,教授给加盟商并且协助创业与经营,双方都必须签订加盟合约,以达到事业之获利为共同的合作目标,而加盟总部则可因不同的加盟性质而向加盟商收取相应的费用。

三.特许经营连锁模式对加盟者的好处

第一、可以降低创业风险,增加成功机会。在当今日趋激烈的竞争环境里,市场机会对于小资本的独立创业者来说已是越来越少。每年,全国几万家中小企业倒闭的事实告诉我们:一个资金有限,缺乏经验的投资者要在高度饱和的市场环境中独立开创一份自己的事业是困难重重,风险万分的。而投资者若选择一家业绩良好、实力雄厚、信誉颇高的特许经营连锁企业,加盟其连锁网络,其成功的机会将大大提高。中国有名俗话:树大好遮荫。小投资者加盟特许经营网络,有个连锁总部作“靠山”,又可以从总部那里获得专业技术等方面的援助,这对于缺乏经验的创业者来说,的确是一条通往成功的捷径。

第二、加盟商可以得到系统的管理训练和营业帮助

一家新店要独自摸索出一套可行的管理办法,往往需要很长的时间,或许在这套管理方法成熟之前,该店就因为多走了弯路而无法维持下去。但如果投资者加入连锁总部,他就不必一切从头做起,尽管他完全没有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他也可以立即得到总部的管理技巧,经营诀窍和业务知识方面的培训。而这些经验是总部经过多年实践,已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并形成了一套规范的管理系统,加盟商照搬这些标准化的经营管理方式极易获得成功。

第三、加盟商可以集中进货,降低成本,保证货源

连锁经营最大的优势主要体现在集中进货与配送上。由于加盟总部规模大,实力雄厚,可以获得较低的进货价格,从而降低进货成本,取得价格竞争优势。同时,由于加盟总部是有组织的,在进货上克服了独立店铺那种盲目性,加上总部配送快捷,加盟者能将商品库存压到最低限度,从而使库存成本相应降低。而加盟者卸下了采购重担,只需将全部精力放在商品推销上,这就加速了商品流转,提高了利润水平。

加盟者由总部集中统一进货后,另一大优点是可以充分保证货源,防止产品断档。补给不足,商品缺货是一些个体零售商的常见现象。长此以往,势必影响店铺的信誉及客源。而加盟者则不需要担心这一点,总部已经为其提供了快捷方便的产品配送服务。

第四、加盟商可以使用统一的商标和规范的服务

现代社会的消费者,关注的不仅仅是商品的价格。店铺良好的形象与高质量的服务已成了消费者关注的首选。因此,对于一个初涉商海的创业者来说,最头疼的问题就是不知如何提高自己的声誉,吸引消费者,即所谓的“打响招牌”。当然他可以利用大量的广告展开宣传攻势。但一般的个体经营者,资金有限,他想要创出自己的招牌可谓难上加难。

而绝大多数情况下,加盟总部已经建立了良好的公众形象和高品质的商品服务。若投资者加盟了连锁企业,可以分享到企业无形资产,使自己的知名度和信誉随之提高。从消费者角度来说,一般也会把加盟者的分店看成是某大集团属下的企业,从而增加信赖感。因此,加盟者可以“借他人之梯,登自己发展这楼”。利用这种优势迅速稳固市场地位。

第五、加盟者可以减少广告宣传费用,达到良好的宣传效果

个体经营者加盟连锁组织以后,可以坐享已经建立起来的良好信誉和知名度,省去初创业时“打响招牌”的广告宣传费用,这是不言而喻的。

第六、加盟者较易获得加盟总部的铺货支持

对于一个独立经营者或初创业者,最关心和最棘手的莫过于资金的筹集,他们往往会因为资金没着落或不足,而不能顺利开业,丧失良好的市场机会,或者因为资金周转不灵而陷入困境。如果他们一旦加入连锁组织,资金的筹集就相对来说容易得多。连锁总部对有良好经营能力的加盟者,但一部分资金又暂时不能到位的情况,会采取铺货支持的办法,支援新店铺的开业。而加盟者就可以在前期将店铺顺利运转。

第七、加盟者可以获得连锁总部的经销区保护,以避免同商铺的恶性竞争,共同对付其他竞争者,保证双方的利益。

第八、加盟者可以获得更广泛的信息来源

由于加盟连锁总部将从各加盟店收集来的信息数据加工后及时反馈给加盟店,并随时对周围的各种环境作市场调查和分析,其中包括:消费水平的变动,消费倾向的改变等,使得各加盟者能及早采取应对措施。

当然,特许经营连锁对加盟总部也是有好处的。首先,加盟总部可以迅速扩张规模。

总部指在加盟经营活动中,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及其它营业标志授予加盟商使用的事业者。

加盟经营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之间,无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达成的明示的或暗示的合同或协议,据此:

(a)总部授予加盟商在总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双方确定的加盟经营体系开展经营的权利;

(b)总部授予加盟商使用总部所拥有的或与其有关的标识、商业秘密、机密信息资料或知识产权的权利,包括总部作为任何知识产权的登记使用者或经他人许可的使用者,将其拥有的该知识产权的使用权授予加盟商;

©总部有权在加盟连锁经营协议期限内,按照经营体系的要求保持对加盟商业务活动的管理;

(d)总部有义务协助加盟商开展经营,包括提供资料、服务、培训以及销售、业务或技术上的支持;

(e)总部可要求加盟商支付一定费用或用其它形式对价,作为对授予权利的回报。

加盟总部看重的是加盟者在自己的区域内有一定的优势,如销售渠道及网络资源优势,人际关系及公共关系等优势。总部,作为一个外来者去开拓一个市场,很难在上述优势上有本质的超越。因而,加盟连锁总部可以在短时间内可以迅速扩张规模。

其次加盟总部在确保全国销售网络的同时,集中精力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改善加盟店的经营状况,开发新产品,挖掘新货源,作好后勤工作,加快畅销产品的培养;总部可以研究改进店铺设计,广告策划,商品陈列,操作规程,技术管理等一系列问题,使各分店保持统一形象,形成新特色,更好地吸引消费者。

综上所述,特许经营连锁模式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作为一个小资本的创业者,选择特许经营连锁组织不失为是一个明智之举!

已加盟奶茶店,但自己又开了一个原品牌的分店,是否存在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求助解答

其实你是有侵权的 因为每一个加盟协议和合同都会规范到你的范围 比如说会规范你的店规模还有开店数目 你拿到的只是单店加盟权 每拿一个只能开一家店 任何加盟品牌都是这样的 在品牌持有公司为授权的情况下私自加开新店 其实已经违约了 他们肯给你提出这样的条件 其实已经很好了 你完全不用理会原来那个人 但是奶茶总公司的要求还是可以考虑一下的 跟他们说一下条件减免 还有未来代理权的问题就行了

我有加盟公司开具的商标授权书,现在公司告我商标侵权,向我索赔5万

虽然在商标授权书上没有明确商标使用年限,但该商标所有权属于对方公司的,其有权对商标行驶保护商标的权利,提起赔偿是人家的权利。

如果觉得不合理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

那里有可以加盟的专利代理公司或知识产权公司??

开事务所的人首先必须具备专利代理人资格,并且在事务所执业满2年。

所以楼主需要首先参加代理人资格考试,获取资格,然后找家事务所先实习一年,得到工作证,然后从工作证记录的日期开始工作2年。

目前我国专利代理机构可以是合伙制也可以是股份制,合伙制需要至少3名合伙人,都要具备上述资格,注册资金5万元;股份制5人以上股东,均满足上述条件,注册资金10万元。

如果楼主已经拥有代理人资格或者在其他事务所从业2年以上,可以考虑用自己的证书作为资质与他人合伙或者入股。

和加盟商合作要注意哪些问题

1.看品牌价值

随着社会形态的变化,品牌不再指单一的自身影响力,更多的代表着一个企业的文化内涵和经营理念。在选择品牌时,文化内涵决定了一个企业能不能有着长远的发展,因此在选择品牌火锅加盟时,一定要探究品牌背后的文化价值。例如:人文关怀、经营理念和核心精神等等。

2.看实际运营

通过对比检索出来的词条我们就可以发现,现在的宣传大都相近,用“门槛低、回报高”“在XXX平台被推荐了几百万次”等标题吸引关注,抓住了创业者想急于证明自己的心理,让投资者头脑一热的加盟。可在这看似华丽的背后,公司可能存在着运营漏洞,所以我们必须要实地考察检验品牌的真实运营状况,避免盲从。

3.看总部的扶植

对于新手加盟商来说,总部就是他们的领路人,加盟店做得好不好,主要就看品牌方的“指引”。所以在加盟品牌时,总部的扶植就显得尤为重要,全方位的扶植会给加盟商省去不少麻烦。一定要记得,开店初期、中期、后期的扶植都是我们要去了解和询问的

补充,现在很多人(外行人)说加盟没有什么意义,不推荐加盟。但是开店的目的不就是为了有一家持续红火的火锅店可以盈利么?如果自己没什么经验,不是餐饮行业的大佬,开店风险至少提高50%以上,这样就是拿着一家店的失败去交学费。加盟则不一样,因为它有总部作为强大的后盾,品牌方成熟的经营体系和丰富的市场经验可以为其遮风挡雨。这两者之间孰轻孰重,静下心来对比一下就可以知道答案。

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为国家专利有哪些可以加盟的项目?

授权专利是对法律化了的技术文件进行审查,加盟项目需要考察项目的盈利成长性、产业化成熟度、对加盟商的具体支持等诸多因素,不能等同而论。千万别以为拿到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证书,就以为他能保障你在全国垄断,不可能!

  加盟知识产权 

发布者  :  访客  2022/06/05  回复

售网络的同时,集中精力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改善加盟店的经营状况,开发新产品,挖掘新货源,作好后勤工作,加快畅销产品的培养;总部可以研究改进店铺设计,广告策划,商品陈列,操作规程,技术管理等一系列问题,使各分店保持统一形象,形成新特色,更好地吸

发布者  :  访客  2022/06/05  回复

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

发布者  :  访客  2022/06/05  回复

式和内容。1、特许人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方式和内容,被特许人须履行的义务和不履行义务的后果。2、特许人对消费者投诉和赔偿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如何承担。(七) 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情况。1、投资预算可以包括下列费用:加盟费;培训费;房地产和装修费用;设备、办公用品、家具等购置费;初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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