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釆购不构成专利侵权(不视为侵犯专利的情形有哪些)
不属于专利侵权的行为有哪些?
专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下列各项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1,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经专利权人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
2.在申请日前已经生产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生产,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交通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交通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上使用有关专利的。
4.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5.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而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专利侵权行为怎么认定?不认定为专利侵权的情形都有哪些?
依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或使用者只有符合“不知道”且“来源合法”时,才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仍然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害和消除影响的责任。也就是对善意的销售或使用者来说,停止侵害和消除影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赔偿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这种混合原则的使用范围不能延及制造或进口专利产品的行为。
过错不是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在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时,对停止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而赔偿损失责任则按不同的场合分别适用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对同一专利侵权行为可以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来确定不同的民事责任,应当说与传统理论对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认识更为合理。
谁知道哪些行为不构成专利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年修订)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说明]
(1)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或者销售该产品的。这种情况通常被概括为专利权用尽原则。
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部件售出后,使用并销售该部件的行为,应当认为是得到了专利权人的默许;
制造方法专利的专利权人制造或者允许他人制造了专门用于实施其专利方法的设备售出后,使用该设备实施该制造方法专利的行为。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这种情况通常被概括为先用原则。
享有先用权的条件是:
做好了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必要准备,是指已经完成了产品图纸设计和工艺文件,已准备好专用设备和模具,或者完成了样品试制等项准备工作;
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原有范围,是指专利申请日前所准备的专用生产设备的实际生产产量或者生产能力的范围。超出原有范围的制造、使用行为,构成侵犯专利权。
在先制造产品或者使用的方法,应是先用权人自己独立研究完成或者以合法手段取得的,而不是在专利申请日前抄袭、窃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从专利权人那里获取的。
先用权人对于自己在先实施的技术不能转让,除非连同所属企业一并转让。
对依据先用权产生的产品的销售行为,也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3)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水、领空的外国交通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这种情况通常被概括为临时过境原则。但不包括用交通运输工具对专利产品的转运,即从一个交通运输工具转到另一个交通运输工具上的行为。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这主要是指将有关专利产品或者方法作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的对象。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中的使用,应当包括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制造有关专利产品的行为。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是指以研究、验证、改进他人专利技术为目的,使用的结果是在已有专利技术的基础上产生新的技术成果。
在科学研究和实验过程中制造、使用他人专利技术,其目的不是为研究、改进他人专利技术,其结果与专利技术没有直接关系,则构成侵犯专利权。
(5)非生产经营目的的使用,我国专利法所规定的构成对专利权侵犯的前提条件之一,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等。那么,非生产经营目的的使用专利,当然就不应被视为侵权。
产品采购中的知识产权不侵权保证应当注意什么问题
您好,产品采购的知识产权不侵权保证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承诺供应的所有产品的范围,是否包括之前已经供应的产品和未来将要供应的产品。以及产品权利的范围,如商标权、专利权、外观设计、著作权以及我国法律规定的其他知识产权权利及关联权利。
2、承诺供应的产品,如含有商标、专利或著作权等内容,是否为合法的权利人或授权许可人。
3、公司承诺的侵权赔偿数额以及赔偿范围。如涉及供应的产品被第三方起诉侵权并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或其他责任的,是否承担对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是否包括但不限于对第三方作出的赔偿、行政处罚、律师费、应诉成本等。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不构成侵权的情况有哪些?哪些情形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不构成侵权的情况有哪些?哪些情形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侵犯专利权指没有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侵犯专利权的应承担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赔偿专利人损失、被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那么不构成侵权的情况有哪些?哪些情形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哪些情形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不构成侵权的情况有哪些?哪些情形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不构成侵权的情况有哪些?在下列五种情况下,任何人使用专利均不构成侵权:(一)首次销售: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这一原则又称为权利用尽原则,它适用于合法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二)善意侵权: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此情况在学理上称为善意侵权,这里行为的范围仅限于使用和销售,对于制造或者进口,依照现行法行为人应当或者有义务知道其制造、进口的产品是否是专利产品。(三)先行实施:对于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四)临时过境: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五)非营利实施: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其实质是,此种实施行为非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与专利权人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所以对专利权人的市场利益不会构成侵害。二、哪些情形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