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贵金属判决(非法经营黄金交易的最新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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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的主从犯该如何量刑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下面由我为你介绍相关 法律知识 。
非法经营罪的主从犯该如何量刑?
【案情简介】
2010年7月,金某和钱某预谋:由钱某出资,金某注册成立一家投资咨询公司,慎首从事黄金期货交易代理业务,金某聘请俞某为其团队的业务经理,对外招揽客户,钱某则另设团队进行营销。2010年8月,三人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取得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情况下,与发财公司签订代理协议,指使业务员通过打电话的方式,为某贵金属交易所招揽客户进行黄金保证金期货交易。金某提供自己的私人账户作为返佣款账户。至2012年8月,共获取返佣款35万余元,钱某的团队开发了90%的业务量,故钱某分得30万。2012年11月,钱某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供述相关事实,金某、俞某相继被公安机关拘留。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钱某、金某和俞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喊租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均应予处罚。其中,钱某、金某系主犯,俞某为从犯。金某、俞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钱某有自首情节,可依法减轻处罚。根据相关法律,对金某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七十万元;对钱某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对俞某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律师点评】
一、定罪
三人的犯罪行为满足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法院对其的定罪并无不当。
首先,该行为是违法行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 保险 业务的行为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法律对期货业务有强制批准的规定,本案三被告人未获批而为之,故其行为属违法行为。
其次,该行为情节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第八项规定: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三被告获得的收益为35万元,已超出法律规定的数额,符合情节严重的情形。
再次,上述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期货业务有准入门槛,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亦有利于调节市场秩序。本案三被告未经批准从事相关业务,打破了市场的良性竞争,容易导致市场混乱。
二、量刑
法院判决认定钱某、金某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恰当。《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结合本案案情和法律规定,法院对钱、金二人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但我们认为对俞某的量刑过重。俞某为金某聘用的员工,与钱某团队之间的业务不具有必然的交集,俞某不应对全案的犯罪数额承担责任。对其判处二年有期徒刑并处四十万罚金过高。对此,马律师认为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辩护:
1、俞某不参与钱某的团队管理,不应对公司全部业务承担责任;
2、俞某在案件中获利少,且系从犯,对其量刑明显重于主犯,显属不当。本案若有相关的证据加以佐证,俞某上诉获得改判,缩短刑期,降低罚金的可能性极大。
【重点法条】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郑孝兆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场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中,第七十九条第八项规定: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法经营罪刑事判决书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非法经营 也是构成犯罪的,所以在受理案件的时候,应该是先经过检察院的 公诉 才受理,刑事案件,涉及到了检查机关还有公安机关。那么关于 非法经营罪 刑事判决书 的内容是怎样的?首先要有当事人,原告被告的详细资料,还有 辩护人 以及 公诉人 等的情况等内容。 一、非法经营罪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对第 一审 刑事判决不服的,可在收到 判决书 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发现第一审判决确有错误,也应当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第 二审 刑事判决为终审判决,但二审判决确有错误的,被告人可依法 申诉 ,人民检察院也可依法提起抗诉。 刑事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依据查明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对被告人所犯罪行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决。刑事判决书应当写明: ①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 籍贯、住址、职务、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是否被 逮捕 、 羁押蚂郑 日期等; ②辩护人和公诉人的情况; ③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④判决结果和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刑事判决一经发生法律效力,就具闷者颂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对一审判决,被告人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范文××××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一审公诉案件用) (××××)×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在何处)。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以被告人×××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 开庭审理 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证人 ×××等到庭参加 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检察院指控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和辩护人辩护的要点)。 经审理查明,(详写法院认定的事实、情节和 证据 。如果控、辩双方对事实、情节、证据有异议,应予分析否定。在这里,不仅要列举证据,而且要通过对主要证据的分析论证,来说明本判决认定的事实是正确无误的。必须坚决改变用空洞的“证据确凿”几个字来代替认定犯罪事实的具体证据的公式化的写法)。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嫌兄实、情节和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一案多人的还应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应否从宽或从严处理。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应当有分析地表示采纳或予以批驳〕。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三种情况: 第一、定罪判刑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 二、被告人×××(写明追缴、退赔或没收财物的决定,以及这些财物的种类和数额。没有的不写此项)。” 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 “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处分(如有追缴、退赔或没收财物的,续写为第二项)。” 第三、宣告无罪的,表述为: “被告人×××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1] 非法经营罪刑事判决书 的内容是怎么样的?关于 刑事诉讼 的判决书,是由法院作出的,对于整个案件应该是怎么处置的,对于行为人如何量刑等进行规定,对于辩护人的详细情况进行注明等并且要签上审判人员书记员的名字。
中国新刑法走私贵重金属罪判几年?
1、根据本条第2款、第4款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并皮处没收财产。应当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兄漏、司法部1987年6月28日《关于严厉打击倒卖走私黄金犯罪活动的通知》曾经规定,凡以各种手段和方式把黄金偷运出境或企图偷运出境的,以及以走私为目的,用各种手段和方式非法收购、倒卖黄金的,均以走私罪论处。如果没有走私出境的行为和意图,纯属倒买倒卖从中牟利的,以投机倒把罪(现为非法经营罪)论处。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数额较大,可视为情节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累计50克以上,500克以下可视为数额较大。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累计500克以上的,一般可视为数额巨大。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累计2000克以上的,一般可视为数额特别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投机倒把罪(现为非法经营罪)、走私贵重金属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在量刑时,要把数额和其他严重情节结合起来认定,对从外地流人产金区进行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的犯罪分子更要依法从重惩处。国家机关、企业单位非法进行倒买倒卖、走私黄金2000克以上的,应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如果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饱私囊,情节严重的,应数罪并罚。非法收购、倒买倒卖、走私黄金不足50克的,可根据其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予以没收、罚款、吊销采金证或给予治安行政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可予劳动教养。这一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解释前仍可参照适用。2、根据本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应以本罪依照本条第1款、第4款的规定从重处罚。3、根据本法第157条第2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应以走私贵重金属罪和本法第277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进行数罪并罚。4、根据本条第5款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第2款:第4款的规定即按自然人犯本罪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羡蔽烂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为何被判组织非法期货交易?
因为“擅自从事期货交易”。
2015年9月,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向深圳经侦局提供复函认定,津贵所139号会员天津国腾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擅自从事期货交易”芹埋。
历城法院判决,原高余告李某在被告津贵所交易系统中的开户和全部交易无效,津贵所应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补充赔偿约90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572元由津贵所承担。
扩展资料:
2017年3月,清理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前期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指出,商品类交易场所的分散式柜台交易“一般为杠杆戚首滚交易,合约具有标准化特征。
2017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民事案件中最终裁定陕西西北黄金珠宝交易中心以“现货”为名进行非法期货交易,判决其全额赔偿投资者。
2017年8月,最高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针对地方交易场所未经许可或者超越经营许可范围开展的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定其法律效力,明确交易场所的民事责任,有效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
参考资料来源:中证网-首例!天津贵金属交易所被判组织非法期货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