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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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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成立业委会要钱吗吗?

很多业主都好奇成立业委会,是否会多收小区的一分钱?

不会!我可以很明确地告诉你,小区成立业委会不仅不会多收一分钱,运营得好的话甚至能帮小区减少物业费。小区本身存在着属于自己的公共收益,没有成立业委会的小区其公共收益都会进入物业的腰包中。所以我们才要成立业委会,把小区的公共收益和资金流向给公示出来,让业主明白自己每一份血汗钱的流向!

首先大家要明确,业委会和物业并非对立,他们是合作的关系!成立业委会是为了更好建设小区,而不是分裂小区,更不是要分食业主的血汗钱!小区中的每一位业主都具备参与选举小区业委会委员、监督业委会和物业,以及投票表决小区事务的权利。

那么,业委会到底是什么?简单来说,业委会是由所有业主共同选出的业主代表组成的组织,是业主大会的一个执行机构,负责实施业主大会的决定,帮助业主大会处理业主大会的日常事务。成立业委会根本目的在于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它代表广大业主对社区内的事务进行决议、否决、执行和维权,同时也充当着业主和物业之间的沟通桥梁,提高物业的服务质量,解决物业与业主之间的纠纷。

很多人会担心业委会在小区“祸乱朝纲”,其实有这种担心很正常,这也说明了大家真正关心小区的发展。为什么很多小区成立业委会之后会越来越差?主要是他们没有建立健全的小区管理规约,导致发生矛盾时无“法”可依。而小区管理规约由全体业主制定,在小区中想要选举出业委会成员首先要先小区业主投票通过小区管理规约。一切公共事务都由全体小区业主决定,业委会执行!

物业账目没有公开,不知道小区公共收益?业委会监督物业公示每一次社区的收支报表,并有权代表业主更换和选聘物业。小区多处需要修缮改造?业主停车难?业委会可以召开业主大会,让全体业主表决是否动用维修资金进行修缮。此外,业委会将收集采纳业主对改善小区的意见和建议,并对反映的问题进行反馈。

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候选人必须是小区的业主,而且家里人在物业处工作的也不符合规定。条例中也明确,成立业委会的小区需要收集业主联名向街道办申请,而业主联名需要业主签字和收集签字业主的房产证和身份证复印件。(注:这些资料都将上交给街道办!)

收集业主联名资料后向街道办提出申请,成立小区业委会筹备组,筹备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大会上全体业主投票表决选举业委会成员,方可到街道办备案。很多人会误以为筹备组成员是业委会成员,非也!筹备组是一个临时的志愿组织,在业委会成立之后便会自动解散。小区中每一名符合条件的业主都可以向筹备组报名参与候选人选举。在投票的时候,每一位业委会候选人的资料都会公示出来,由每一位业主进行“面试”,业主把票投给自己满意的候选人,票数最多者获选。看到这里,你还有什么可担心的吗?

因此,为了自己的权益,我们小区每一户的业主都要积极参与其中。我们的小区自己监督,自己做主!

业委会可以起诉物业吗

法律分析:根据对业主委员会法定职责的描述与界定可知,其在代表和维护全体社区业主的合法权益、配合与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协调社区关系、化解矛盾纠纷等方面都能发挥重要作用。但依现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却没有赋予业主委员会以独立的法律地位,这种被动的地位缺失使得业主委员会不得不直接遭遇三个方面的尴尬局面:

其一,它使业主委员会面临着无法成为一个合格起诉体与应诉体的尴尬——业主委员会既代表全体业主合法权益又无法作为独立的法人主张其所代表的权益[1];

其二,它还使得业主委员会无法将原本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共有部位顺利地实现财产确权登记,这就无形中留下了方便物业服务企业(有时还涉及原房地产开发商等单位)恶意侵犯业主权益的漏洞——经常见诸报端、论坛的停车场/库收益纠纷、共有部位广告费纠纷甚至土地抵押纠纷等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竞争皆缘于此;

其三,它令业主委员会无法代表全体业主行使其最大、最有力的否决权——解聘物业服务企业、重新选聘另外的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力。

如果能从立法层面上解决这个法律资格矛盾,赋予业主委员会以独立的民事法人资格,上述的三种问题自然也就迎刃而解了。但也要注意,法律的公平性要求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所以享受权利的同时还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如依法应诉、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业委会的职责和作用

一、业委会的职责和作用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二、业委会的经费从哪来的

1、可由全体业主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凑集、分担,具体的凑集方法在业主公约或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

2、可在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约定该工作经费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例如,有的业主委员会办公经费从停车费里与物业公司对半分成,用于召集业主开会时的矿泉水费用、宣传告示的笔墨纸张、打字费用、电话费等。按其业主委员会的规定,当费用在200元以下时,主任可以签字,超过200元就需要经过业主委员会的讨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

3、法律法规就如何组建业主委员会,业委会该由谁牵头组织等没有明确规定。按理说,业主委员会由业主牵头最好,但目前出现的情况是业主之间并不熟悉,又缺少联系。因此,有关法规规定由开发商或物管公司来牵头。

但目前法律法规尚有漏洞,开发商存在拖欠物业维修基金、建筑质量等问题;而物业管理公司存在自身的管理水平比较低,及与开发商是“父子兵”等问题,造成有的开发商和物管公司都害怕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改聘物管公司,因此,他们的配合并不积极。因此,一些业内人士也认为,给予业委会成员适当的津贴将有利于业委会工作的开展。

三、什么是业主委员会

1、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选举出的业主代表组成,通过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大会执行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一直以来,中国物业管理实务中就存在着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不明、职责不清、运作不规范等问题,致使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物业管理公司处于强势地位,在物业管理过程中常常发生损害业主合法利益的情况,这种状况已经成为阻碍中国物业管理朝更高水平发展的的重要因素。

3、如何使业主委员会走出这种法律困境,更好的发挥其在业主自治中的应有作用,成为我们必须共同面对并加以解决的一个课题。

业委会合法与否需要法院判决吗?

需要。首先,就业主委员会与业主之间的纠纷,业主委员会具有当事人能力,这已为有关法律所确认。我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其次,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参与诉讼的诉权而言,业主委员会虽非小区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人,但对共有物业有管理处分权,其诉权之权利来源是法律的规定和业主的授权。《物业管理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的法律性质。就业主委员会的法律性质,理论上存在着“社团法人说”与“非法人组织说”等分歧。从《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措词和内容来看,业主委员会的法律性质应当属于非法人组织。虽然《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从实体法理论言之,这种备案并不意味着业主委员会的主体资格的确定。对于业主委员会民事行为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这是一种代理行为。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立他字第8号函认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全体业主承担。同理,在涉及诉讼纠纷时,业主委员会参与诉讼的权利也来自于全体业主的授权,而后由其作为全体业主代表参加民事诉讼活动,即在民事诉讼中,业主委员会参与诉讼必须得到业主的明确授权,作为受托人参加到诉讼中,行使诉讼的权利,其诉讼活动的结果也直接归于全体业主。从此点来看,似乎与诉讼代理相似。但由于实践中列业主委员会为当事人,这又不同于诉讼代理而又与诉讼信托或者诉讼担当相似,因此,有论者认为,业主委员会诉讼行为的效力及于全体业主其理论依据是诉讼担当。笔者对此种观点持赞同态度。从现实的层面,物业管理等往往涉及小区全体业主的利益,这一事实决定了在物业管理过程中涉及到全体业主利益时,作为全体业主利益代表的业主委员会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诉讼的事实基础。这也是根据民事诉讼理论界定业主委员会诉讼法律地位的基础。

关于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行使诉权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意见并没有明确。笔者认为,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诉权的范围主要来自于业主的授权。一般情况下,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经业主代表大会授权,有权就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涉及全体业主公共利益的事宜,以物业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与物业管理无关的、个别或部分业主的事宜,业主委员会无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业主委员会就下列事项作为当事人是合格的:(1)物业管理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损害业主公共权益的;(2)业主大会决定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企业拒绝退出的;(3)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拒绝将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的;(4)其他损害全体业主公共权益的情形。

至于与房地产开发商之间的纠纷,业主委员会能否作为当事人起诉也可循此原则解决。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也明确了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立他字第46号函规定,对房地产开发单位未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住宅区规划图等资料,未提供配套公用设施、公用设施专项费、公共部位维护费及物业管理用房、商业用房的,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其他的情形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该说,这一答复符合法理,也有利于保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关于业主委员会能否代表业主成为被告,目前流行的观点是业主委员会没有自己的财产,无法独立承担责任,不宜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立他字第8号函答复意见认为,业主委员会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的,可以作为被告参加诉讼。笔者认为,业主委员会对于被诉事项是否被授权,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可能并不知悉,因此,在诉讼伊始,业主委员会的当事人能力处于不确定状态。从诉讼的便利性言之,在业主委员会作为被告时,法院可以直接向业主委员会送达应诉通知书。只是在提交答辩意见或答辩状时,答辩的内容要通过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通过并形成决议、备案。若业主委员会否认对于被诉事项有授权,而原告又不能提供证据,法院应当以当事人无能力为由驳回诉讼。

最后应该看到的是,业主委员会毕竟是一种新的主体,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尚有重大差异,即业主委员会并无独立的财产与经费,因此,在理论上虽然可以将“其他组织”作为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的理论依据,但是应当充分认识到这种区别。业主委员会系代表实体权利义务主体(业主)的利益,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参加诉讼的,故属于职务上的当事人,其诉讼行为当受业主和业主大会的监督。业主委员会与其他组织的这一差异,决定了业主委员会在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时与其他组织应有所不同:当业主的权利受到侵害,业主委员会欲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作为原告行使起诉权时,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并通过委托业主委员会起诉的决议、备案,此时业主委员会取得了代表业主起诉的权利,可直接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向法院起诉

  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发布者  :  访客  2023/02/26  回复

管理朝更高水平发展的的重要因素。3、如何使业主委员会走出这种法律困境,更好的发挥其在业主自治中的应有作用,成为我们必须共同面对并加以解决的一个课题。业委会合法与否需要法院判决吗?需要。首先,就业主委员会与业主之间的纠纷,业主委员会具有当事人能力,这已为有关法律所确认。我国

发布者  :  访客  2023/02/26  回复

中。我们的小区自己监督,自己做主!业委会可以起诉物业吗法律分析:根据对业主委员会法定职责的描述与界定可知,其在代表和维护全体社区业主的合法权益、配合与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协调社区关系、化解矛盾纠纷等方面都能发挥重要作用。但依现行国家的法律

发布者  :  访客  2023/02/26  回复

之权利来源是法律的规定和业主的授权。《物业管理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的法律性质。就业主委员会的法律性质,理论上存在着“社团法人说”与“非法人组织说”等分歧。从《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措词和内容来看,业主委员会的法律性质应当属于非法

发布者  :  访客  2023/02/27  回复

员会能否代表业主成为被告,目前流行的观点是业主委员会没有自己的财产,无法独立承担责任,不宜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立他字第8号函答复意见认为,业主委员会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的,可以作为被告参加诉讼。笔者认为,业主委员会对于被诉事项是否被授权,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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