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泄露国家机密的案例(有关泄露国家秘密的案例)
员工泄露企业核心机密导致企业危机的经典案例有哪些?
东阳仲裁一起泄露、盗窃商业机密事件
违约跳槽赔款51万
日前,东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令29岁的陈某及东阳市某企业(第三人负连带责任)赔偿49万元及25000元风险金给浙江超硬磨具有限公司。据称,此系我省目前违约跳槽涉及技术方面的最高赔偿案例。
坐落于东阳市东七里的浙江超硬磨具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花刚”牌砂轮和电镀金刚石磨具系列产品的企业,产品被广泛应用于磁性材料、硬质合金、水晶珠宝、石油钻探等生产加工领域,属国家高新科技产品,生产前景看好。1998年,公司根据生产业务需要,聘请了贵阳籍技术员陈某任公司副总经理兼生产技术部部长,并给予丰厚的待遇。
为了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兼顾公司及员工的利益,根据国家劳动法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公司与陈某签订了技术聘用合同,聘用期为20年。合同明确规定,聘用期间陈某不得为其他单位提供服务,不能将技术转让于其他单位或个人,并制定了双方违约责任条款。出于对陈某的信任,也为了让陈某安心工作,公司在委以重任的基础上,还让其掌管公司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然而,公司的这一切并没有留住陈某的心。1999年6月起陈某擅自外出为某企业服务,后又利用超硬磨具有限公司的技术资料,替另外一家企业生产相同规格的金刚石砂轮,并利用手头掌握的经营信息,将产品低价销给“超硬”的原有客户,给“超硬”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重要客户严重流失。不仅如此,当年12月13日陈某还到“超硬”盗窃图纸和技术资料,在封箱打包欲走之际,被公司领导及时发现。向主管部门和城东派出所作了汇报后,这起泄露、盗窃商业机密事件才被阻止。
12月18日,陈某委托律师向超硬磨具有限公司递交了“解除技术聘用合同申请书”,企图逃避违约责任。超硬磨具有限公司经研究,于2000年1月11日作出书面答复,不同意解除合同。
今年5月份,超硬磨具有限公司领导在与老客户交谈中发现,陈某已在当地另一家企业供职,并低价销售同类产品。超硬磨具有限公司遂向东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根据公司与陈某签订的合同条款,东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深入细致调查,根据事实与国家有关规定,作出了上述裁决。
实际真实案例。
军事秘密泄漏案件论述
一、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事秘密的安全。我军 《内务条令》和《保密条例》都规定了军人必须遵守的保密守则,如“不该说的秘密不说”,“不该带的秘密不带”,“不在私人书信中涉及秘密”,“不用普遍邮电传递秘密”和“不在非保密场所阅办、谈论秘密”等。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保密规定,使军事秘密被无关人员知悉,危及军事秘密的安全,对国防和军队安全与利益将造成严重危害。本法第398条虽然己规定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但鉴于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侵害的客体是军事秘密的安全,犯罪主体又是军人,为了加强对军事秘密的特别保护,所以又专门规定了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的行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是指违反国家颁布的《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施行办法,中央军委制定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解放军各总部和各军、兵种制定的保密规章等。根据这些保密法规,我军建立了一套完整的保密制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就可以杜绝泄露事件的发生,保障军事秘密的安全;相反,违反了保密法规,就可能造成军事秘密被泄露的严重后果。因此,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的行为都是和违反保密法规联系在一起的,只有违反了保密法规,才可能出现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的结果。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的行为表现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从最简单的口头陈述泄密,到高技术条件下的计算机网络泄密,不论哪种形式,只要故意使军事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或者使军事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均属故意泄路军事秘密的行为。在故意泄露军事秘密时,泄密行为往往是由行为人直接实施的,如将军事秘密的内容亲口告诉他人,将涉及军事秘密的文件交给他人阅看等,这些泄露军事秘密的行为有的是将军事秘密的内容告知他人,有的则是将军事秘密的载体,如文件、照片、图纸、磁带、磁盘等实物交付给他人。
按照本条规定,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的行为,除需具备以上构成要件外,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包括:机要、保密人员或者其他负有特殊保密义务的人员泄密的;出于恶劣的个人动机或者为达到非法目的泄密的;出卖军事秘密的;战时泄密的;执行特殊任务时泄密的;泄露重要或者大量军事秘密的,利用职权强迫他人违反保密规定造成泄密的;因泄露军事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泄密后隐情不报或者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所有军人,即本法第450条所规定的人员。既包括对军事秘密负有特殊保密义务的军人,如机要、通信、保密人员等,也包括所有了解军事秘密的普通军人,而且不论他们是通过职务活动了解的军事秘密,还是通过其他渠道了解的军事秘密。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保密法规,会造成泄露军事秘密的危害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的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为了炫耀自己,也有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还有的是为了讨好他人,不论犯罪动机如何,都不影响构成泄露军事秘密的主观故意。
二、认定
(一)区分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的界限
本法虽然将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规定在同一条文中,而且规定了相同的法定刑,但在具体适用时应注意加以区别。因为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其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对其应负的刑事责任有重大影响。对于泄露军事秘密的行为,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的应从严,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的应从宽;在决定刑罚时,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的应从重,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的应从轻。
法规
(二)本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法规竞合
本法对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和第398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规定存在完全的法规竞合关系,即本法第398条对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规定可以完全包括对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规定。对这种情况,当军人故意泄露军事秘密时,应优先适用本法第432条的规定,以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论处。
三、行为方式
泄露国家军事秘密其方式有:
1﹑口头向他人泄露军事秘密;
2﹑在书信中向他人泄露军事秘密;
3﹑提供文件给他人阅读泄露军事秘密;
4﹑将保密的文件﹑图册﹑实物交他人保管泄露军事秘密;
5﹑处理废弃物泄露军事秘密;
6﹑其他方式泄露军事秘密法。
四、刑法条文
第四百三十二条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四百五十一条本章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五、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战时犯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机要、保密人员或者其他负有特殊保密职责的人员泄露大量或者重要军事秘密的,出卖大量或者重要军事秘密的,泄露特别重要军事秘密的,因泄露军事秘密而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等。
六、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实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第398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泄露绝密级或机密级国家秘密的;
2.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以上的;
3.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
4.泄露国家秘密已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
6.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泄密案例有哪些?
泄密案例1
“轮渡”木马病毒使他们不知不觉间泄密
互联网络通全球,居家能晓天下事。如今,现代人越来越离不开互联网了。在享受互联网方便、快捷服务的同时,与之相伴而生的各种风险也给人们带来了许多意想不到的麻烦:黑客攻击、网上陷阱、网络犯罪、网上窃密等令人防不胜防。近期发生于的泄密事件多与互联网病毒有关,尤其是“轮渡”木马病毒,其窃密手段非常隐蔽,用户在不经意间极易造成泄密。
所谓“轮渡”木马病毒,就是运行在互联网上的名为AutoRun.Inf和sys.exe的病毒程序,其“感染”的主要对象是在国际互联网和涉密计算机间交叉使用的U盘。当用户在上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上使用U盘时,该病毒便以隐藏文件的形式自动复制到U盘内。如果用户将该U盘插入涉密电脑上使用,该病毒就会自动运行,将涉密电脑内的涉密文件以隐藏文件的形式拷贝到U盘中。当用户再用该U盘连接国际互联网时,该病毒又会自动运行,将隐藏在U盘内的涉密文件暗中“轮渡”到互联网上特定邮箱或服务器中,窃密者即可远程下载涉密信息。
以下两起案例,是近期发生真实泄密事件,都属于典型的由“轮渡”木马病毒造成的无意识泄密事件。
小刘,是某机关一名干部,平时好学上进,表现突出,被组织上定为政工干部培养苗子。2006年经组织推荐,小刘被送政工班培训。去学习前,小刘特意将自己平时在机关撰写的计划、总结等涉密资料存入U盘,准备在学习期间进行学术交流。学习期间,小刘多次上网查阅资料,并用该U盘下载参考资料。在此过程中,“轮渡”木马病毒自动驻存于U盘中,将小刘存储的涉密资料悉数“盗”入国际互联网。事后查明,小刘泄密的资料达32份,他因此受到降职、降衔的严肃处理。
董教授,是某大学知名教授,平时工作兢兢业业,经常加班加点在家备课。由于需要查阅资料,他家中的电脑接入了国际互联网。董教授白天在办公室办公电脑上工作,晚上在家用个人电脑工作,经常用U盘将未完成的工作内容在两个电脑间相互拷贝。自2005年以来,董教授办公电脑内的二百多份文件资料竟鬼使神差般地“跑”进了互联网,造成重大泄密。经上级保密委员会审查鉴定,涉密文件资料达三十多份,董教授受到降职降衔、降职称的严肃处理。
因保密防范知识缺乏造成的泄密实在令人遗憾!但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类似这样不该发生的一幕却在不断上演。这两起案例非常具有代表性,充分反映了部分涉密人员保密观念淡薄、信息技术知识特别是网络安全防范知识欠缺、单位网络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当前,在一些单位,由于缺乏对安全保密知识的宣传教育,缺乏对移动存储介质使用的严格管理,涉密人员对安全保密防范知识不懂不会的现象比较普遍,有的甚至连安全保密的基本常识都不了解,由此造成的泄密事件防不胜防。因此,抓好安全保密知识的宣传教育,严格对互联网的使用管理,不仅是各单位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也是一项经常性、基础性工作,必须认认真真抓好,确保人人了解,人人知悉,这样才能有效地防范泄密。(摘自湖南省国家保密局网站)
泄密案例2
我国破获首例网上泄露国防重大机密案
这是一起在互联网上泄露某国防重点工程秘密案,是我国目前破获的首例网上泄露国防重大机密案。
1999年5月19日,四川电子科技大学国家安全小组联络员,在互联网上发现一篇介绍某国防重点工程研制进度、近期研制规划和总装、试验情况,以及中央、军委领导亲临研制现场的有关情况的文章,立即将该文下载并报告成都市安全局。通过侦破,是航空工业总公司某研究所工作人员郭某所为。
郭某,1992年7月毕业于一所全国知名的重点大学,毕业后分配到承担国防重点工程任务的某研究所工作。他参加了该工程的设计工作,并先后两次被公派出国培训,对该工程的研制进展情况比较熟悉。应当说良好的学习基础加之良好的工作环境,他完全可以将自己锻炼成一位知名专家和学者,甚至会在不久的将来承担起重要的业务工作。 但他由于经不住物质利益的引诱,置国家利益于不顾,擅自离开单位到某信息技术开发公司打工,并担任该公司主办的某论坛的"版主"。不辞而别数月之久,该研究所为严肃工作纪律,于1998年7月将其除名。
1999年5月7日,郭某在家通过拨号上网,看到有关该工程的一些内容,抱着"别人的信息都不准确,自己从事过这项工作应当有责任发表一篇最权威的文章"的心理,于在线状态下编写并发表了该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判处郭某有期徒刑8个月。(摘自杭州市国家保密局网站)
一 原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法院黄松仁泄密案
黄松仁,原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法院院长。他曾有着当兵18年,入党37年,从事政法工作19年的光荣历史。 1994年,连云区法院审理蒋玉春挪用公款案时,蒋妻杭某为救丈夫,使出浑身解数,除了给黄松仁送去金饰、烟酒等物品外,把自己也搭了进去。黄松仁被女色和金钱所俘虏,对杭惟命是从,他不仅将有关案卷材料私下复印180多页交给杭,还在审委会上力主为蒋玉春开脱罪名,致使蒋玉春被判无罪,后因检察机关抗诉,此案不得不重新审理。 黄松仁与杭的“铁关系”不胫而走,一些案犯的家属纷纷找杭帮忙。1994年至1996年间,连云区法院在先后审理4个贪污、受贿案件时,4名案犯的妻子通过杭的引见,给黄松仁送来了大笔金钱和贵重物品,黄松仁笑纳之余,向案犯家属提供了大量办案侦察的案卷资料,并采取授意行贿人翻供、指使办案人员削减赃款、直接干涉案件审理等手段,千方百计为案犯开脱罪名,减轻处罚。在上述5案的审理中,黄松仁共向案犯亲属泄露机密级案卷材料多达119件,收受贿赂款物折合人民币93708元。黄松仁因泄露国家秘密罪、受贿罪、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并没收非法所得。
二 计算机网上泄密案
利用网络传递信息方便快捷,但利用互联网传递涉密信息,在方便自己的同时,也方便了境外的间谍机构。用涉密计算机上网浏览、传递涉密或不涉密信息都是十分危险的。别有用心的人不但可以通过网络获取涉密信息,还可以通过操作系统的漏洞侵入涉密计算机硬盘。也许当一些人津津有味地上网浏览时,间谍也正在津津有味地下载着我们的国家秘密。
2002年3月,某市某区教委为传达文件需要,竟将上级下发的涉密文件贴在与国际互联网相联的区教育信息网上。经鉴定,其中共3份属机密级国家秘密,2份属于秘密级国家秘密。
2002年2月,华北某学院教师刘某将涉密科研项目申请书(秘密级)在互联网上用电子邮件形式传递,造成泄密。6月,该学院另一教师将7项涉密科研成果(秘密级)在互联网上用电子邮件传递,造成泄密。还是6月,该学院教师王某将两篇涉密文章在互联网上用电子邮件形式传递,造成泄密。案发后,学院给予三起泄密事件的责任人行政警告处分,并进行通报批评。
2002年9月,某部委研究室工作人员张某违反计算机保密管理规定擅自在载有机密级文件的计算机上安装上网设施,从互联网上下载资料。致使计算机中有关统战工作的机密级文件被窃取,最后竟出现在某国的网站上,不仅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而且在国际上也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三 空军某部将歼十飞机图纸外卖个体废品收购站案
2005年某部空军机关,将我国歼十飞机维护及飞机构造生产图纸、流程工艺要求等几百张机密图纸,给个体收购站当作废品处理,经发现后及时进行了制止,处理了当事人。
泄露国家秘密罪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有关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条文规定:第三百九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立案标准:《立案标准》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泄露绝密级或机密级国家秘密的;2、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三项以上的;3、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4、泄露国家秘密己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5、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6、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犯罪行为的立案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一)重大案件:1、故意泄漏绝密级国家秘密一项以上,或者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三项以上,或者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五项以上的;2、故意泄露国家秘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对国家安全构成严重危害的;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的。
成蕾是怎样被发现了
成蕾是怎样被发现了?根据人民日报海外网2月8日晚的报道称,澳大利亚籍人士成蕾因涉嫌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已于2月5日被正式逮捕。我国外交部发言人汪文斌在2月8日的外交部记者会上表示:“中国司法机关经依法审查,认为澳大利亚籍人士成蕾涉嫌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于2月5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成蕾。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其间,中国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充分保障成蕾的各项合法权利。中国是法治国家,中国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有关人员的各项合法权利均得到充分保障。我们希望澳大利亚方面切实尊重中国司法主权,停止以任何方式干预中方依法办案。”

成蕾本是中国环球电视网(CGTN)的记者兼主播,早在去年8月14日,澳大利亚外交部长佩恩就发表声明称澳方接到中国政府通知,成蕾已被中方扣留。据美媒披露,成蕾出生在中国湖南省,10岁时随父母移民澳大利亚,后在澳大利亚昆士兰大学学习,毕业后进入美孚石油等公司工作了五年左右。2003年成蕾正式获得澳大利亚国籍,并在随后回到北京工作,担任CNBC驻华记者,2012年成蕾加入CGTN,担任《全球财经》节目的主持人同时兼任记者。关于成蕾非法向境外提供国家机密的细节仍在审理之中。

澳大利亚虽然是美国的跟班,但是对于我国进行的间谍活动,不论是数量还是烈度都不比其他西方国家逊色。比如在1988年中国建造驻澳大利亚大使馆时,负责承建的澳大利亚建筑公司就在澳大利亚情报机构的指使下在每一个房间的混凝土墙内都安装了窃听设备。万幸我方外交人员足够警惕,及时发现了澳方的小动作,这才没有导致太大的事端。为了防止这类恶性事件再度发生,我国在2005年开始建设全新的驻澳大使馆,该使馆的设计工作交给中国设计局,建设主体也交给中国建筑公司,尽量使用中国工人,使馆的建材都是在国内生产好再送往施工现场拼装,尽可能缩短在澳大利亚的施工时长。

而在2018年,澳大利亚还污蔑中国对澳大利亚进行了“网络攻击”,并以此为借口通过了一项决议,即在未来十年投入四亿七千万澳元,约合人民币二十三亿元,公开招募五百名网络间谍,增强“对华防御”的能力。不过这一数据实在让人匪夷所思:每个间谍人均经费高达四百六十万人民币,真不知道这么多钱是怎么花的,其中是否存在贪腐问题呢?而本次落网的澳大利亚间谍成蕾也说明了另一个问题,那就是移民华人较为容易成为间谍或者反华者。
沙特油田被袭,美国会释放国家储备油来大捞一笔,美国究竟储存了多少石油?
我觉得应该是比官方的数据可能还要多一点,毕竟石油储存这种东西是很珍贵的。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有哪些?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有很多,经典案件以下有几个:
上网泄露国防工程秘密
1999年7月,国家安全、公安部门破获了一起在互联网上泄露国防重点工程秘密案。1999年5月19日,当时的四川电子科技大学国家安全小组联络员在互联网上发现一篇介绍某国防重点工程研制情况的文章,立即将该文下载并报告成都市安全局。经保密部门鉴定后认定为严重泄密。据泄密者原航空工业总公司人员郭健后来交待,1999年5月7日,他在家中上网,看到有关该工程的一些内容,抱着“别人的信息都不准确,自己从事过这项工作应当有责任发表一篇最权威的文章”的心理,编写并在网上发表了该文。最后,郭健以泄露国家机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旧书摊居然叫卖机密文件
许多人往往误认为泄露国家机密的案件一般都发生在当官的人或身居机密要职的人身上,但据了解,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案件其实就发生在普通市民身上。像最近番禺区保密局的工作人员就发现,有一收购垃圾者在街边摆摊叫卖旧书旧文件,其中竟然有还未解密的机密文件,其来源就是某单位误将机密文件当成废品卖掉。又例如,近期还发生了一起广东某大报泄密案,当时,省里有一项重要工程需要与美国方面合作,专家组正准备启程前往美国谈判,然而该报记者却提前将我方谈判底线刊出,造成了我方的巨大损失。
高官讲话不避保姆酿大祸
最近,国家某权威刊物刊登了一个著名的案例,这就是被称为中国保姆泄密第一案的案件。事发于1981年8月,A国某报在1个月内连续在重要版面刊登了我国领导人邓小平前往某地视察行程和工作内容以及中国军队演习的消息。此系严重泄露国家重要政治、军事秘密案。经过一个多月的侦查,目标放在了一个叫詹玉红的在我党某重要干部家当保姆的妇女身上。据詹交待,她有一个亲戚在A国居住,年前,该亲戚介绍了A国某报驻京特派记者C君给她认识,并告诉她此人可以帮她出国留学。为博C君欢心,詹玉红经常将在雇主家中听到的谈话告诉C君,后来发展到向其提供国内的资料,并直接带其到雇主家中从保险柜取机密文件观看的地步,以致大量机密泄露,最终案发。